有不少人對李怡前幾天的社論《淫照風暴的最大教訓是揭露虛偽》作出批抨,筆者實在要為李怡平反一下。
李怡先生是一位職業社評人,他主要的職責是客觀地評論當今的時事。讀者並沒有興趣知道他自己本人的主觀看法。所以他個人認為演藝偶像是如何是並不重要的。
在每年的中小學生偶像調查中,有一半學生的偶像是明星名人,並以這些名人作為學習對像。這就是客觀事實。
如果阿嬌是張曼玉這類藝術工作者,把工作和私生活分得很開,我們當然無權批評阿嬌的閏房事。但阿嬌在露 bra 帶的事件中,以小學生的偶像自居,並且她也曾經以自己的知名度做一些非本行的事,例如支持廿三條及葉劉。她切頭切尾當自己是偶像級,別人對她的道德操守當然會比其他人為高。
如果她正正經拍拖及有婚前性行為,其他人都不會有這麼大的反彈。可惜事實是她私底下勾搭他人的男友,自拍春宮照等等,但在觀眾前便說男女接吻好噁心的說話,這是否小學生偶像的行為嗎?
照片是在03年至06年期間拍攝,當時 EDISON 的正印女友是 BOBO 及 VINCY,阿嬌肯和 EDISON 上床發生性行為,除非這是明賣明買的賣淫行為,否且阿嬌不是勾搭他人的男友,這是什麼嗎?
從相片當中是無法確實得知是誰人拍的,但阿嬌正視鏡頭,向鏡頭擺出不同的 POSE,合作地拍照。這不是「自拍」的行為嗎?身為小學生的偶像自制春宮照是否恰當呢?
2008年2月14日星期四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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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1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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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
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回應陳嘉上關於艷照事件的網誌》
http://gordonchanks.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html
陳大導,
小弟對其他受害女星也深表同情,但阿嬌這個人就不太值得同情了。
dodo 姐近日對記者說演員最重要的事是演好自己的戲,他們的私生活是不太關外人的事。可惜阿嬌不是dodo 姐所說的實力派演員,她由01年出道至今是以偶像派自居,她的清純形象不但增加她的知名度,同時也能化作為金錢,這形象吸引了市民買她的唱片,入場看她的戲,聽她的演唱會,還吸引廣告商起用她拍廣告,作為商標。也是因為這清純形象引來親中人士邀請她在03年時支持廿三條,上年支持葉劉參加港島區補選。以上種種事全是實實在在的利益。阿嬌在露 bra 帶事件也承認自己是小朋友的偶像,壹本便利登出她的bra 帶照後,她愧對這些小朋友。
事件發展至今,大眾才發覺她的清純形象全是做戲,是表裡不一,她為了自己的利益欺騙她的歌迷,廣告商及香港全市民足足七年有多。她還有顏面繼續留在娛樂圈嗎?娛樂圈實在不需要這種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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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月 1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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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2日星期二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淫褻及不雅條例的修改建議》
由今次陳冠希事件受害者的主觀願望出發,他們最希望就是把這些春宮照在世上消失,可惜這願望看來是絕不可能達成的。雖然這些照片無法在世上消失,筆者想了一個方法可能使它在香港消失。
在香港的淫褻及不雅條例中,有一條是不能管有16歲或以下的兒童不雅照片。同一道理,如果日後淫褻及不雅條例被修定後,加多一條新例,香港市民不能管有這些被法庭禁制的非商業不雅照片。這樣,香港還有誰人敢繼續收集閃卡嗎?雖然香港以外的 server不受香港法例監管,但已經大大減少陳冠希的春宮照在香港流傳。
從技術層面來看,這條新例好像能在香港實行,筆者不在這裡討論這些細節了。這新例能否通過,就要看香港當時的大氣候,加強監管後會否引起民眾的反彈等等。例如美國的反恐法是剝奪美國人不少人權,在太平盛世時,這反恐法是極難通過的。布殊靠911的危機,改變了美國的大氣候,借機會通過這嚴苛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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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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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0日星期日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雙贏局面》
在未分析謝霆鋒如何善用今次危機前,先看看現實的情況。陳冠希的私人春宮照外洩,如潑了出去的污水,是沒法收回來的。同時女星因裸照曝光,形象受到嚴重打擊,也是已發生的事實,也是不能時光倒流逆轉的。如果嘗試用行政途經把以上兩個已發生的事情扭轉,只會徒努無功。
現在陳冠希事件已把香港處境推到一個道德危機,奇拿好像要事件中的男女主角置誅死地,網民互相傳閱間接地在受害者傷口灑鹽。但如果以高道德標淮指責市民,在香港是毫無市場的,例如反對婚前性行為,反對色情雜誌等等的口號,只會引起市民的恥笑。
如果謝霆鋒以受害者的丈夫身份,不再做縮頭烏龜,站出來保護自己的妻兒,指責奇拿發放他人的春宮照,指責網民同樣是幫兇,一同破壞他們的家庭。不用高道德標淮,只是以身為一家之主維護家庭,以此作為主題,這些身為幫兇的網民還有什麼理由不知廉恥地反鬧謝霆鋒嗎?
謝霆鋒能否把現時的歪風扭轉,就要看他的表現及智慧了。試舉例,趙紫陽在文革也是滿鮮血的屠夫,但他在六四時一張手握紅色「大聲公」的新聞照,就使他流芳百世。如果謝霆鋒能在悍衛自己家庭時,讓記者拍了一張手握拳頭,咬牙切齒,雙目通紅及眼有淚光的新聞照。使市民對他及他的家人有所同情,深知傳閱春宮照是傷害他人家庭,對這惡行譴責能在社會上流傳及有所共識。部份群眾因良心受責備及受外間的壓力,不敢再張揚地傳閱這些春宮照,這樣便達到消減近日歪風的目的。同時市民會因此事原諒謝霆鋒過往曾犯過的罪行,他便能真正重生,在演藝界再發光芒。造成雙贏局面。
謝霆鋒最主要的敵人是奇拿,奇拿的本錢便是陳冠希的春宮照。如果謝霆鋒想增加自己的成功機會,最好等奇拿的本錢用光,所有春宮照已發放,才出來維護自己的家庭。並且謝霆鋒最好不要造假,如實說自己介意自己的妻子被別人看,但因柏芝受的傷害更大,自己甚能看著妻子被別人傷害不作一聲等等。謝霆鋒事前一定要精心細想,甚樣能用最簡短,最有力的演說感染群眾。
筆者以上的推斷並不是無的放矢,善用維護家庭獲得市民歡心的手法,在美國歷史是出現過的。今次美國總統初選後選人希拉莉不是這樣上位嗎?如果謝霆鋒今次能成功感動市民,他也可以走希拉莉之路,先做演藝人協會會長,再參選立法會議員,之後便是香港特首。美國前總統列根也是演員出身,誰說謝霆鋒無可能做到日後的特首,這樣就真得能流芳百世,哈哈。
(下回《淫褻及不雅條例的修改建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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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月 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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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9日星期六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歪風》
網友波蘿游對近日的歪風極為反感,再寫了篇網誌指出淫褻及不雅條例是不容許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條文根本沒有豁免「朋友」。筆者對此是有所不認同的,條例的重點是在「發布」的一字,何為「發布」呢?給朋友傳閱是否發布呢?誰人能為此作定義?
香港法制是似普通法為基礎,普通法制和大陸法制的不同之處是普通法需要「遵循先例」,法官一定要依從過往的案例來解釋法律的。相反,大陸法系是以成文法為主。如果嘗試用字面解釋淫褻及不雅條例的內容,這是大陸法的行為。若然尋找過往的案例決定「發布」的定義,這才是普通法的基礎。筆者相信過往有不少案例有指出朋友傳閱並不是發布,但現在因社會出現道德危機,就因利成便,扭曲發布的原定義,香港的法治基礎還會穩健嗎?
陳冠希事件差不多有兩個星期了,事情發展還是沒完沒了,報張每日頭條連載最新的劇情,市民仍然熱衷於討論誰是誰非。究竟有沒有人能把這個歪道之風舒減一下呢?會否亂世真的能出一名英雄呢?警方不是合適的人選,因為近日的鹵妄執法,扭曲法例,恐嚇市民,他們的形像跌到新低了;明光社這類道德塔理班機構,過往形像太差了,大部份青少年當他們是小丑;娛樂圈人士在阿嬌露 bar 帶事件去得太盡,引起不少市民不滿,今次事件揭發純情玉女的真面目,娛樂圈人士已被邊懸化為偽人。究竟還有誰人能把香港近日歪風扭轉嗎?筆者發現有一名適合的人選,不知他有沒有這個智慧能把這個危機化成機會,留芳百世。他的名字叫謝霆鋒。
明天講講謝霆鋒甚樣為自己造成《雙贏局面》吧(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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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0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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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朋友》
一個普通人的朋友平均數目大約是300個。如果他把手上的春宮照傳給他所有的朋友,他的朋友又做同樣動作,再傳給朋友的朋友,如此類推,傳送四次後,就有300^4 = 8,100,000,000人次擁有這些春宮照了,這數目等於全球總人口。以上的推斷當然是過於理論化,因為朋友和朋友的朋友是有可能重覆的,但傳送十次八次後,筆者仍能大膽相信全港成年人都能看過這些春宮照。
上日奇拿發放新的春宮照的方法便是朋友傳給朋友,他今次的行動並沒有抵觸香港相關的法例。香港警方,請不要再做名人的走狗,再一次扭曲香港的法律,砌別人生豬肉吧。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並不是限制人民的道德操守。請各位議員或政府不要因此事定立新法,為香港道德建立一面磚牆,把香港變成伊朗、阿富汗等國的原教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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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月 0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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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5日星期二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取捨》
當大家還以為告一段落,奇拿今午又一次發放新的春宮照上網,惡意地向無能的香港警方示威,誓必驚動全港市民。
春宮照在坊間傳了好一段時間,由第一手的電腦維修員,相信已經發放到第 n 手的電腦中。警方是無可能完全追查它的蹤影及把相片杜絕,也是沒有必要這樣做。警方找到了源頭已經完成他的任務,請不要再一次因娛樂圈某幾位的女星破壞言論自由及法治,這是香港珍貴的普世價值。
這幾位女星雖然十分可憐,但警方不能用特權保護這些女星。因為不幸事日日在世界每一角落都會發生,車禍、疾病等等不幸事隨處可見,他們也是同樣可憐,女星不能比他們更有特權的。相反地,如果言論自由及法治一旦破壞,造成日後會有更多不幸的可憐人出現。
外國娛樂圈時常有女星的春宮照流出,請這幾位女星隨心吧,保重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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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0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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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及早負責》
相信三位受害女星現正受到極大的壓力,如果身邊人無法體諒她們,自己又不能開解自己,這樣就有可能走上自殺之路。
從表面的新聞報導來看,這三位受害女星並沒有犯任何的過錯。首先,她們對前男友的信任,認為陳冠希不會出賣自己,才會讓他拍下春宮照,這不是錯;婚前性行為是對其他人沒有傷害的,也不是錯。真正的過錯是陳冠希自己的危機意識低,錯在他己的鹵莽疏忽,把春宮照向外洩露。
陳冠希,你已經錯了一次,請為自己的疏忽負責吧。及早向三名受害女星送上慰問,如有需要給予金錢上的賠償,防止她們走上自殺之路。這些事都是你能力範圍內可以做的。不要再一次鹵莽,可能成為一名殺人幫兇吧!
。 。 。
巧合地陳冠希今晚剛剛公開道歉了:
陳冠希公開道歉並呼籲銷毀有關「慾照」
【20:20】2008年02月04日
【on.cc專訊】 陳冠希下午透過律師行發布一段預錄短片,公開向受「疑似藝人慾照」事件影響的受害人士道歉,並呼籲曾下載有關照片的公眾人士,即時銷毀有關檔案,不要再轉載去任何地方,以幫助受害人不會再受傷害。陳又指鑑於這宗案件還在審理當中,不方便再給任何評論,但就形容事件令他覺得很沮喪。有關方面未有透露錄影片段是在何處製作,背景只見陳坐在一幅灰白色牆前,身穿間條襯衣,單獨向鏡頭表白。早前曾有消息指,陳正身在美國,而香港警方希望聯絡他,以進一步了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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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月 0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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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日星期六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無計可施》
筆者遲遲都不能落筆寫這篇網誌是因為筆者想不到一個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法,讓兩者都能合理又合法地交易這些春宮照。
筆者起初的構思是以一個期權形式交易,換說話是藝人將自己每年的總收入某個百分比付給春宮照持有人。由於春宮照被公開後會直接影響這藝人的收入,間接地使春宮照持有人的期權價值減少,這樣使他有誘因防止春宮照向外公開。如果交易中加上警方作為公証人,春宮照持有人公開後會承受入獄的風險,這樣交易便能更加保障。
但以上的構思全是紙上談兵,是不可能實現的。首先,上一篇已有網友指出複製春宮檔案是非法的行為。其次,以上的交易方法是一種合約,其中一方破壞了合約,只能從民事索償,不是刑事犯案,春宮照持有人是毋須冒入獄的風險,這樣,以上交易好像對藝人不大公平。
看來,筆者真想不到有什麼方法從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造成雙贏局面了。其他非法的方法,不會在這裡討論的。筆者不想挑戰香港法律中教唆他人犯罪的法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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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0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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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複製春宮照是否犯法呢?》
如果事主向春宮照持有人買回照片,無論在法理上或技術上都會遇到不少問題的。
首先春宮照持有人是否合法擁有這些照片呢?春宮照原擁有者是事主,因為他的疏忽,把自己的春宮照外泄,被外人複製了。這位外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試舉例,藝員A把一張春宮相片違留在的士上,外人B看見後,他沒有取走這張春宮照,只是使用自己的手機向這張春宮相片拍攝,複製了一張。這張複製照片包含春宮照九成九的影像,但擁有權已不再是藝員A了,是由外人B擁有。日後外人B把它刊登在咸書上,指明原創者是藝員A,他有沒有觸犯任何法例呢?如果拍照也是犯法,任何藝術品,名畫或明星的拍照,也是犯法了。
現在科技發達,春宮照已變成一個檔案,外人B向春宮相片拍攝的行為變成一個 copy 的command,外人B 很容易把春宮檔案100%複製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中。這樣做又是否犯了法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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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月 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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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二一添作五》
如果現在還是追究誰人造成雙輸局面,誰人應付上最大的責任,這也是無補於事的。不如讓筆者分析一下甚樣才能顧及各方利益。
演藝人最大的資產是 goodwill,這名藝員的廣告,電影,唱片等等收入是和 goodwill 的高與低有直接的關係。當某男女藝員的春宮照被公開後,對 goodwill 或多或少受到嚴重的打擊,日後這名藝人的收入也會因此減少。
例如現時英皇手頭上有阿嬌2007年的每月收入數字,陳冠希私人相片簿是在2008年一月尾公開,把阿嬌2008年由二月份及往後的收入和 2007 年相對的月份作比較,便可以計出春宮照被公開後實質的金錢損失。
雖然阿嬌及英皇有金錢損失,但這些金錢不是落在春宮照發放人的口袋,是消失於空氣之中,大家都沒有好處,為何不嘗試把這些損失“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呢?
首先,為什麼春宮照會落在外人手中呢?大部份的原因都是事主疏忽所致。無論被男友拍下春宮照,或把手機遺留在的士中,或維修電腦時沒有把 harddisk 預先取走等等,這全是事主的疏忽。疏忽當然要付出代價,被別人公開春宮照是代價,用金錢買回春宮照也是代價的一種。由於公開春宮照已經證實會造成雙輸局面,所以不如用金錢解決問題吧,如果買回春宮照的價錢是低於 goodwill 受損所造成的金錢損失,用金錢解決問題是否比較理智一些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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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月 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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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雙輸局面》
以下是轉載自頭條日報的一則舊聞:
賤男撿手機 取贖五萬元半裸換衫短片 勒索女藝人 2006年9月6日
一名男藝人在的士上遺下手機,給一名無業男子拾得,發現內存一名女藝人半裸更衣片段,於是向女藝人勒索五萬元,無業漢往拿贖款時,被警方佈局拘捕。被告昨天在區域法院因一項盜竊和一項勒索罪,被判囚二十八個月。控方律政司為保障案中女藝人,稱她為A小姐,按法例不准外界公開其姓名。
事件原來還有下文。約在事發一年後,這名無業男子還在獄中的期間,女藝人半裸更衣片段被他人在互聯網中發放,這名女藝人的身份正式被揭盅。警方及受害者可以做什麼呢?罪犯不理法院的禁制令,一年後神秘地上傳片段在互聯網中,警方無能為力,罪犯逃之夭夭。
在上次事件中,雙方都是輸家,並無贏家。向女藝人勒索五萬元的無業漢最終入獄收場,輸。女藝人不能禁止半裸片段向外發放,輸。原來不只雙方是輸家,從近日陳冠希事件得知,還增添兩名輸家。香港法例輸,它只能阻止市民利用影藝人的裸照向相關人士勒索,但不能阻止市民把裸照向外發放。影藝人們全輸,日後他們不能用金錢擺平自己的疏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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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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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移花接木》
網上流傳藝人裸照英皇報警 (20:57)
2008年1月28日
近日有人在網站討論區發放英皇娛樂女藝人鍾欣桐跟男藝人陳冠希在床上的一張仿真裸照,英皇娛樂已報案。
英皇娛樂藝人管理部周一發出聲明,指有關照片是經過移花接木處理,並非阿嬌(鍾欣桐)本人,已就事件向警方備案及委託律師跟進。
英皇娛樂藝人管理部在聲明中指事態嚴重,已展開追查行動,一旦尋得來源及證實發放人便會即時采取法律行動。聲明又提醒市民,公開刊登色情照片屬違法行為,呼籲任何人停止發放或轉載有關照片,否則亦會追究法律行動。
筆者對所有曾被前/現任男友或老公開其裸照的女士深表同情。筆者不是什麼道德衛士,開此 post 並不是想討論他人的道德操守。
因筆者對電腦略有認識,想在此說說關於一幅裸照是否移花接木的問題。把女星的頭部貼在一幅 AV 女郎的裸照上,暗影、色溫及Noise是不能完美配合的。一幅電腦相片的真偽是可以經普通的 photoshop 用家鑑定,就知是龍還是蟲。
經鑑定後,假如這幅相是真的,英皇娛樂藝人管理部發言人便是公開說謊話,筆者相信香港法例並沒有為此監管。
由於這兩張相片是超越香港淫褻條例的最高標準,相信可以用淫褻及不雅條例控告發放人士公開發放不雅照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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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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