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朋友》


一個普通人的朋友平均數目大約是300個。如果他把手上的春宮照傳給他所有的朋友,他的朋友又做同樣動作,再傳給朋友的朋友,如此類推,傳送四次後,就有300^4 = 8,100,000,000人次擁有這些春宮照了,這數目等於全球總人口。以上的推斷當然是過於理論化,因為朋友和朋友的朋友是有可能重覆的,但傳送十次八次後,筆者仍能大膽相信全港成年人都能看過這些春宮照。

上日奇拿發放新的春宮照的方法便是朋友傳給朋友,他今次的行動並沒有抵觸香港相關的法例。香港警方,請不要再做名人的走狗,再一次扭曲香港的法律,砌別人生豬肉吧。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並不是限制人民的道德操守。請各位議員或政府不要因此事定立新法,為香港道德建立一面磚牆,把香港變成伊朗、阿富汗等國的原教旨社會。

3 則留言:

  說...

可能今次受影響係全球性既華人啩..

匿名 說...

令我諗起某本漫畫裏面的

絕交...笑

人人都係朋友. ..笑

匿名 說...

而家警方都唔敢出黎發表乜野架喇,
止蝕算,
費事又捉蟲入xx窿。

某程度哩個黃生比起之前鄧生既言論係正確啲既, 至放"朋友"既定義, 反映條法例根本過時同含糊,警方可以主觀執法。其實哩啲淫相對成年人黎講有乜大不了啫, 頂多唔好傳比未成年既人咪得囉, 用年齡黎區別, 最清晰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