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9日星期六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歪風》

網友波蘿游對近日的歪風極為反感,再寫了篇網誌指出淫褻及不雅條例是不容許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條文根本沒有豁免「朋友」。筆者對此是有所不認同的,條例的重點是在「發布」的一字,何為「發布」呢?給朋友傳閱是否發布呢?誰人能為此作定義?

香港法制是似普通法為基礎,普通法制和大陸法制的不同之處是普通法需要「遵循先例」,法官一定要依從過往的案例來解釋法律的。相反,大陸法系是以成文法為主。如果嘗試用字面解釋淫褻及不雅條例的內容,這是大陸法的行為。若然尋找過往的案例決定「發布」的定義,這才是普通法的基礎。筆者相信過往有不少案例有指出朋友傳閱並不是發布,但現在因社會出現道德危機,就因利成便,扭曲發布的原定義,香港的法治基礎還會穩健嗎?

陳冠希事件差不多有兩個星期了,事情發展還是沒完沒了,報張每日頭條連載最新的劇情,市民仍然熱衷於討論誰是誰非。究竟有沒有人能把這個歪道之風舒減一下呢?會否亂世真的能出一名英雄呢?警方不是合適的人選,因為近日的鹵妄執法,扭曲法例,恐嚇市民,他們的形像跌到新低了;明光社這類道德塔理班機構,過往形像太差了,大部份青少年當他們是小丑;娛樂圈人士在阿嬌露 bar 帶事件去得太盡,引起不少市民不滿,今次事件揭發純情玉女的真面目,娛樂圈人士已被邊懸化為偽人。究竟還有誰人能把香港近日歪風扭轉嗎?筆者發現有一名適合的人選,不知他有沒有這個智慧能把這個危機化成機會,留芳百世。他的名字叫謝霆鋒

明天講講謝霆鋒甚樣為自己造成《雙贏局面》吧(待續...)

8 則留言:

  說...

我覺得係報應..有咁耐風流.

david kong 說...

Gambler:

Agreed....I look forward to seeing your insight....

I could not write Chinese with this computer at home.

Please comment: davidkongcdn.blogspot.com

Thanks.

渣估 說...

「恭喜發財!新年快樂!」

期待賭徒兄講下謝霆鋒可以怎樣做達至雙贏。

匿名 說...

賭徒你指既雙嬴係指邊兩方先?
警方?男事主?女事主?網民?傳媒?

匿名 說...

其實如果謝霆峰有勇氣企出黎為老婆講用支持既說話,佢一定已經嬴哂,其他警方傳媒藝人網民攪成點, 對佢黎講已經唔重要。

藍天蔚 說...

普通法雖然是看案例,但是條文也很重要。條文是基礎。條文內清楚列明什麼是「發佈」(第390章第2條(4)):

(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b) 就以下物品來說─

(i) 內容屬於或含有供觀看資料的物品;或
(ii) 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的物品,
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所以,所謂「朋友」的說法是符合條文的說法,雖然是否應該由執法部門的人「釋法」是另一回事。

至於所謂案例,則是看過去有沒有就這些案件有重要的個案,而法庭曾經演釋過。如果有的話,律師當然要看這些案例法官的判詞如何演釋這些法律用語的定義。如果沒有案例的話,例如我相信「互相認識的網友算是朋友還是算是公眾」這點,可能未有案例,那麼,大家便要上庭同個法官講耶穌了。

還有的,是據知即使在普通法,在如何理解條文也有兩派看法,一派純看條文的定義,另一派則認為要理解立法會法律原意,所以有時會參考埋為什麼會立這樣的法,例如看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等。所以,不一定只看字面解釋的。

不過,我沒有讀過law,這是道聽途說,不得作準。

  說...

我認為出黎解畫只會越描越黑..

匿名 說...

但要講出哩番話, 先要過到自己果關, 講完之後發覺自己真的介意, 攪到離婚時, 又比人多個話柄...
而家奇拿放多200幅1000幅分別都唔大, 今次係輸咗, 輸咗咪輸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