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複製春宮照是否犯法呢?》

如果事主向春宮照持有人買回照片,無論在法理上或技術上都會遇到不少問題的。

首先春宮照持有人是否合法擁有這些照片呢?春宮照原擁有者是事主,因為他的疏忽,把自己的春宮照外泄,被外人複製了。這位外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試舉例,藝員A把一張春宮相片違留在的士上,外人B看見後,他沒有取走這張春宮照,只是使用自己的手機向這張春宮相片拍攝,複製了一張。這張複製照片包含春宮照九成九的影像,但擁有權已不再是藝員A了,是由外人B擁有。日後外人B把它刊登在咸書上,指明原創者是藝員A,他有沒有觸犯任何法例呢?如果拍照也是犯法,任何藝術品,名畫或明星的拍照,也是犯法了。

現在科技發達,春宮照已變成一個檔案,外人B向春宮相片拍攝的行為變成一個 copy 的command,外人B 很容易把春宮檔案100%複製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中。這樣做又是否犯了法呢?(待續...)

6 則留言:

米生 說...

淫照本身也是有價值之物───我也是這樣理解的。

因此「外人B 很容易把春宮檔案100%複製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中」絕對構成犯法 ->侵權

不過,侵權只能夠循民事起訴,不以得現在出動國際刑警咁小題大做。

  說...

我的意見是合法的, 因為不是孌童照.又沒有"版權"的東西.所以應是合法外傳的.

說...

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161條,任何人有不誠實的意圖或目的取用電腦或資料,作為欺騙、犯罪、獲益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在使用電腦當時或日後任何時間達到目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5年。

賭徒 說...

米都話唔搞咯,

謝謝你的資料

VC 說...

米都話唔搞咯, i don't agree,

"只是使用自己的手機向這張春宮相片拍攝"

not equal to copy, just take a photo of an object!

說...

vc

係有機會打埸官司泥拗既,不過從過往經驗睇,根本呢條法例就寫得唔detail,被警方濫用的機會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