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自稱流氓經濟學家的Joe Chan在經濟日報2008年1月14日的一篇專欄:資源有限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
大家先看看,今晚筆者嘗試指出他的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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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身為經濟學老師的Joe Chan 的文章謬論處處,筆者無義務為他改文,所以不會逐點指出他的謬論,寫這篇網誌是以各自表述的形式正確地說出香港的實況,免讀者們受他的文章中錯誤的邏輯及訊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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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裁判官對民間電台非法佔用大氣電波的判詞:
裁判官游德康在庭上指出,發牌條例是應該規管市民行為,以及讓他們知道行為所帶來的後果。但現時條例的字眼含糊,亦太僵化,有關的電訊條例只是指引,並非真正的法例,加上現時處理發牌的廣管局成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而發牌是由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一旦申請失敗並沒有解釋任何原因。
裁判官又說:過去10多年並沒有成功申請的個案,顯示行政長官沒有運用酌情權,這是一個無限制的權力,令人憂心,故認為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憲法是在所有法例、條文、指引之上,一旦相關的法例被裁決違憲,過往跟據這些法例所定下的合約就即時作廢。由於裁判官判決了香港現時的電訊條例是違憲,所以過往跟據電訊條例獲得大氣電波使用權的機構都不能受到保障。現在三間合法的電台,商台、港台及新城,已不再合法擁有這些頻度的私有產權。在這法律真空期下,新城電台可以繼續使用FM102.8,民間電台同樣有權使用FM102.8。
香港的大氣電波如同土地一樣是屬於香港市民,不是屬於政府的,政府的角色只不過是代為管理。政府跟據香港法例所定下的方法,把這些資源分配給香港市民。例如《土地拍賣條例》,以公開拍賣的方式讓市民競投土地的使用權,成功投得該土地的市民就能受私有產權法的保障,土地使用條款亦清楚列出使用權的年期及到期後的安排等等。這也是經濟學常說清楚釐定私有產權助長經濟發展的概念。
為何會發生今次民間電台的事件呢?源於有兩位資名的時事評論員無法再在香港的大氣電波中開咪,並不是他們失去市場的價值不能吸引廣告商落廣告,所以失去開咪的機會。因而使一些民運人士質疑政府是否打壓異見人士,他們便從合法的途徑申辯民間電台,嘗試為香港的言論自由出一分力。但政府無理拒絕他們的申請,封殺了所有合法途徑讓異見人士發聲,他們才會出現公民抗命式的非法抗爭。
如果沒有這班不畏坐監,不怕用大量金錢打官司的民運人士堅持到底,我們也不會知道香港的電訊條例原來是違憲及政府可以利用電訊條例打壓香港的言論自由。但他們的血和汗換來不是尊重,反而是經濟日報這些走狗的恥笑。你們評一評理,筆者這啖氣能嚥得下嗎?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經濟日報變成為東方太陽嗎?
發佈者: 賭徒 於 星期三, 1月 16, 2008
標籤: *香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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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則留言:
各位對不起,這是新 CREATE 的 POST
舊 POST 的回應不見了 ~>.<~
唔緊要..姐姐一樣抱抱呵番你.
可能我老過你呢,嘻嘻
記得有個老同事講過"專家-咪就係淨係最叻一樣野既人囉, 其他野就...嘿嘿"
http://www.anobii.com/books/風雨傳媒/9789628841523/01ebf55b4ed6fdcae4/
剷左你個留言了.
係呀,無得閒寫,咪 hide 左佢先,嘻嘻
唔係呀, 我話joe chan剷左你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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